仲裁案件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当一个商事仲裁案件在泰安仲裁委立案后,该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会收到泰安仲裁委送达的《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推进仲裁程序,公平合理解决纠纷。《仲裁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因此,选择仲裁员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自愿原则。同时,它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高效进行。因此,当事人不可掉以轻心,要仔细阅读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需要注意一些事项,认真慎重选择。


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泰安仲裁委仲裁员名册有332名,分布在民商事审判专业、律师专业、金融管理专业、法学科研教育、市场管理、建筑房产物业、其他社会事务等领域,均是仲裁委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业务素养。但是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不尽相同,因此,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泰安仲裁委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普通程序自当事人收到选定仲裁员通知15日内,简易程序自当事人收到选定仲裁员通知10日内)。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研究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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