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员会 优化营商环境仲裁知识一百问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1、什么是仲裁?

答: 仲裁是只指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必须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泰安仲裁委职责是什么?

答:泰安仲裁委员会是泰安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我市唯一的仲裁民事商事经济纠纷的准司法机构,泰安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泰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泰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泰安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法定职责是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

3、仲裁委在各区县市有分支办事机构吗?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故泰安地区只能设一个仲裁机构,现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为泰安仲裁委员会。

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处理纠纷,泰安仲裁委构建起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的仲裁法律服务体系,把便捷高效的仲裁制度植入基层,送到群众家门口。泰安仲裁委设立的派出机构(分会、办事处、仲裁中心、调解中心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派出机构根据本会的授权并以本会的名义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在开展业务时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目前在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均建立了泰安仲裁委分支机构,仲裁分支机构成为推动仲裁融入基层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护航基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重要平台载体。

4、 仲裁委的主要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泰安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主要包括: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答: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处理。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以及农业承包仲裁的区别。   

6、经济合同仲裁机构跟劳动仲裁机构是不是一样的?

答:不一样,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主要受理国内及涉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理劳动争议、行政案件和婚姻、收养、继承等纠纷。

7、 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自愿原则。(二) 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各仲裁委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议所在,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额的大小。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8、仲裁审理能否适用商业惯例? 

答: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定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9、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答: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具有如下优点:(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而以诉讼解决则比较慢,且费用往往偏高。(2)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比通过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产生的影响更小,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继续进行。(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通过诉讼则难以做到这一点。(4)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法官)的人数和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过问。因此,从这方面讲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加方便。总之,在保证使争议公正、合理得到解决的前提下,仲裁具有省时、省费用,程序灵活的优点。

10、 仲裁有哪些优势和特点?

答:(1)尊重意愿,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自主签订,仲裁方式、仲裁地点和仲裁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2)快捷经济,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一裁终局,可使您免受诉累,为您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3)安全保密,仲裁审理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从立案至结案您的相关信息都将受到严格保护。(4)专家断案,仲裁员均从法律、经贸及其他专业领域选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5)公正合理,仲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专家断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遵照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公平合理的裁决。(6)执行有保障,仲裁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可得到强有力的执行保障。

11、合同交易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请问如果选择仲裁的话,应该选择哪一级的仲裁机构?

答: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不论案件标的的大小,只要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都可以受理,因此你公司可以任意选择仲裁机构仲裁。

12、我们公司与外国人做生意时,可以选择我们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涉外案件,而且仲裁具有国际通行性的特点,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合同纠纷主要是通过仲裁解决的,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能在世界15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13、我们是某外贸公司,国际贸易合同当中仲裁条款如何约定对我方有利?

答:从仲裁的国际通行性来说,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各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但作为国内企业,仲裁条款要尽可能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国内各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涉外案件,如在合同仲裁条款中约定由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约定,仲裁就能在中国进行,在双方未约定适用何国法律时可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天时地利人和方面都是对中方有利的。

14、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裁决作出后,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不可以。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申请仲裁的前提是什么?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法明确规定申请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即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单独达成的仲裁协议。

17、 问:我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我想选择本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吗?

答:可以,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地域的限制。你既可以选择泰安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你客户所在地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仲裁。

18、我单位是泰安下属某区县企业,想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该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不可以?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泰安仲裁委员会是我市范围内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下属的县市不设仲裁委员会,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某县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还需要对仲裁机构进一步确认,故建议你们在约定时写明由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19、我们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能不能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为你们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你们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20、 我们跟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我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和契约性,从排他性来说,约定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从契约性来说,双方已经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就要守约,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争议。你们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应当向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 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有什么好处?

答:尽管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再达成共识,往往达不成仲裁协议,从而导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最终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当事人要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最好是事先签好明确的仲裁协议。

22、我单位有一个案件,我们想提请仲裁,但我们双方的仲裁协议是通过传真订立的,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以及当事人来往的属于合同组成部份的信件、电报、电传中订有协议仲裁的条款‌,‌这些都属于仲裁条款。‌



23、 如何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有两种,即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书。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标准的仲裁协议可以这样写:本合同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协议选定“泰安市仲裁机构”的或由泰安市辖区内的“xx仲裁机构仲裁”的,或其它不会产生歧义的可以推定为选定本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另外,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4、我公司最近与上海一企业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泰安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结合你说的案件,你们的仲裁协议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即泰安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有效。

25、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6、我公司现与一位合作多年的老客户有点纠纷,有人建议我们仲裁,说是和谐不伤感情,但是我们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该怎么办?

答: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也不允许向外透露仲裁的任何信息,有利于保守你与老客户之间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同时,仲裁侧重调解,既解决争议又可以不伤和气。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快解决纠纷。但是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是在合同中有约定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如果当时合同未约定,你公司可以与对方协商,补充达成将该纠纷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这样你公司就可以根据该协议提交仲裁了。

27、我单位与泰安某单位发生纠纷,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由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方已经向法院起诉,该怎么办?

答:你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异议,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法院就会驳回对方的起诉。

28、我是一购房户,现因所购商品房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房产公司提出合同解除不属于仲裁事项,请问他们的理由能成立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29、我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交房已经几年了,但尚不能办理权证,我们小区的业主能不能集体申请仲裁?

答:首先要审查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仲裁,如果有仲裁条款,你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根据仲裁规则,可以采用合并审理,分案裁决的方式处理。

30、我公司与杭州某企业订有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提交泰安或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1、泰安市某公司与新泰市某企业订立了一份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泰安地区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泰安仲裁委员会,故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泰安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32 、我和房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可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我可以申请仲裁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你可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方在首次开庭前不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审理,如果提出异议,该仲裁条款无效。

33、我公司与泰安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对方企业被另一企业合并,现在我们有了纠纷,该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故你公司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并后的企业提起仲裁。

34、如果我们双方对仲裁条款有争议,该怎么办?

答:《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未在以上期限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而被推定为仲裁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组成仲裁庭后审理决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5、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我们还能不能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答:可以,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6 、仲裁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1)申请和受理;(2) 组成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

37、仲裁有哪几种审理形式?

答: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

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方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38、 当事人怎样申请仲裁?

答: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被申请人、仲裁请求以及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是书面的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二是书面的合同及仲裁协议,三是证据,证据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四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五是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的,要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  仲裁申请书除正本外,还应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准备若干副本,用以转交被申请人等。   

39、怎样写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仲裁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载明: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的格式可以从泰安仲裁委网站下载。

40、我是外地人,要到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没有时间,是否可以通过邮寄仲裁资料的方式申请仲裁?

答:可以。

41、 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2、什么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4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答:能,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44、仲裁中当事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答: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仲裁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情况是由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签收仲裁文书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并写明授权范围。 

45、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怎么办?  

答: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但是,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6、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放弃答辩期?

答:仲裁程序非常灵活,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放弃变更仲裁程序(包括延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变更开庭时间、再次开庭、给予庭外和解时间等),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提出程序方面的变更要求,应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对方同意,则可以变更,如果对方拒绝,则不能要求对方放弃,还应当按原程序执行。

47、我公司与甲公司发生了纠纷,申请仲裁后,对方跟我们调解,但因为调解要一段时间,所以我们要求暂缓审理,是不是可以?

答:可以。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调整,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要求仲裁庭暂缓审理,给予一定的时间庭外和解。

48、开庭日期何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否要求提前或延期?

答: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提前或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同意提前或延期开庭的,由仲裁庭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同意提前或延期开庭的,应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49、仲裁庭开庭时是否允许旁听?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仲裁庭特邀的证人、鉴定人员、审计人员、翻译人员等参加庭审旁听,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坐;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旁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

50、申请仲裁后,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或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延长。超过通知规定的期限或超过同意延长的期限再提供证据,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收。

51、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的可不可以?

答:核实证据时应提交原件、原物。当事人一方仅提交的复印件、复制品的,如对方没有异议,仲裁庭可以确认;如对方有异议,仲裁庭应要求提供原件、原物;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而对方对复印件、复制品持有异议的,仲裁庭不能据之确认案件相关事实。

52、如果在仲裁开庭时我对对方证据中的签字有异议,是不是可以提出申请笔迹鉴定?

答:可以,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3、仲裁庭开庭时,我可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答:可以。如证据形式是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收当事人的质询。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54、在仲裁庭开庭时,我可以提供录音作为证据吗?

答:录音是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录音必须要经过合法的手段取得。

55、在仲裁庭开庭不提供证据,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6、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供证据,应当怎么办?

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举证。如果不申请,超过通知规定的期限再提供的证据,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决定不接受,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7、对方对我们陈述的事实在庭审中已经表示认可,但我对该事实没有证据,可不可以认定?

答:可以认定,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能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58、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达不成一致意见,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价。根据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案件事实需要经过专业审价、评估等鉴定方式确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委托鉴定。

59、仲裁案件中的鉴定机构是如何确定的?

答: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以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向鉴定部门或专家提供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材料。

60、如果不申请鉴定或者不向鉴定机构提供资料,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会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1、是否可以申请要求鉴定机构回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62、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五)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仲裁庭认为可以弥补的,鉴定部门应当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可由当事人重新商定鉴定机构或由仲裁庭在备选的鉴定机构名单中另行指定。

63、如一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作出了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对该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64、仲裁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1)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修改、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2)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3)有选任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4)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开公开仲裁的权利;(5)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6)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辩论;(7)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申请证据保全;(8)有权申请财产保全;(9)可以自行和解;(10)有权陈述最后意见;(11)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2)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13)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补决书;(14)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65、仲裁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答: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仲裁法规定的权利;2、遵守仲裁秩序,准时到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是申请人的,按撤回申请处理,是被申请人的,仲裁庭可缺席裁决。3、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4、自觉履行裁决书和调解书;5、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66、甲向我借款2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乙作为甲的借款担保人向我出具了担保书,现甲到期不还钱,我想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是否可以将乙一并作为被申请人?

答: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由于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从合同,因此你可以根据该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并可以将乙列为被申请人。

67、仲裁员是任职资格有哪些?

答:为了保证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限定,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担任仲裁员,即通常称谓的“三八两高”。《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68、泰安仲裁委对聘任仲裁员有什么规定?

答:《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仲裁员应当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二)热爱仲裁事业,接受本会管理,自觉遵守本会的各项制度、规章,愿意承办仲裁案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具有法律知识,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有相应的经历和所在部门、行业、领域所需的专业知识;(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五)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察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的,经本会研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下列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兼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律师工作的:1、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2、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二)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1、是所从事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2、在其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三)在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的:1、从事与法律、经济相关的业务工作; 2、是单位负责人或职务相当于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四)退休法官: 1、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退休后从事涉法工作。(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工作满8年。

69、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答:仲裁实行仲裁员回避制度,根据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70、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答:仲裁案件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独任制,我们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以及案情简单的案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快速结案,效率高。二是合议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的案件采用合议制。 这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71、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仲裁员如何选定或委托指定?

答: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在申请人内部或者被申请人内部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72:开庭时能不能变更仲裁请求?

答: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书面向仲裁庭提出,如开庭时再提出,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决定受理后应将变更请求的申请交给对方当事人(在开庭中可由当事人口头提出并记录在案)。如变更的请求增加对方实体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的,应当在原答辩期外另外给对方当事人答辩期。  

71、什么是不公开进行仲裁?

答:不公开进行仲裁,指除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以参观、旁听、采访等理由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 

7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或拒不到庭怎么办?  

答: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该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如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73、 什么是确认仲裁?

答: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

确认仲裁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仲裁确认。二是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三是对合同效力及合同的变更、补充、转让、解除的仲裁确认。

74、什么是仲裁调解? 调解后仲裁庭如何结案?

答: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我国仲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使解决纠纷的效率与质量都得到提高。调解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调解在仲裁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调解不成时,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5、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的受理范围?

答:(一)当事人在本委外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请求本委制作仲裁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纠纷发生后请求 本委调解组织调解的;(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愿意在仲裁庭组成前进行调解的;(四)当事人愿意在 仲裁庭主持下进行开庭前调解、开庭过程中调解或者裁决书作出前调解的;(五)当事人愿意在裁决书 执行过程中调解的;(六)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本委调解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调解 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6、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77、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8、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79、什么是当事人自行和解 ?和解后仲裁庭如何结案?

答: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中的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的参与下,通过协商就某种争议自行达成解决的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这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和解可以在开庭中,也可以在庭外达成协议。和解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被申请人提出。亦可以共同提出。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80、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答:裁决应当经合议后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1、我申请仲裁后,跟对方协商好了,但我们想要仲裁庭出具裁决书,是不是可以?

答: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仲裁裁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答:根据泰安仲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普通程序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简易程序45日内作出裁决。

83、在仲裁审理中,我们和解了,下步程序怎么办?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因此,你们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84、我购买了某房产公司的房子,但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我申请仲裁后,房产公司与我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撤回了仲裁申请,现对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你可以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85、我公司与某公司有纠纷,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判决书文书中会涉及到我们争议的事实等情况,但我们均不愿意,请问我们能通过仲裁解决吗?

答:可以。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秘密,而且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可以不写。因此,你们可以达成向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86、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答: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的法律效力是指裁决内容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自己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7、我们申请仲裁后,仲裁庭裁决支持了我方的请求,但我发现裁决书中有遗漏,该怎么办?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88、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答: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基本含义是仲裁裁决作出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当事人不服裁决,也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9、我听说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对裁决的结果不服,有无救济途径?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90、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答: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91、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9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有多长?  

答: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94、我公司与某企业有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仲裁庭作出裁决,我方不不服,认为裁决中有部分工程是没有仲裁协议的,我是不是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9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由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9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还可不可以上诉或者要求再审?

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97、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答:可以,但必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8、申请不予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99、仲裁机构的能否变更或撤销合同?

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权根据受损害方的申请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第114条规定,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数额。第128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处理的申请。

100、仲裁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答: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提请法院依法办理。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01、我公司与某企业发生纠纷,他们申请仲裁并进行了财产保全,现仲裁庭已经作出了裁决,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你公司如按裁决书要求履行了裁决,那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尚未履行裁决,就不能解除财产保全。

102、我通过中介向甲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也与甲签了,但甲的妻子得知后不同意出卖房屋,遂产生纠纷,我可不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约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答: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你购买的房屋系甲与其妻子婚后共有的,那么在甲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你们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03、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轻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要求撤销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04、甲公司职员乙向我公司推销机器,并以其公司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得知乙没有代理权,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答: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与你们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的合同,你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对合同予以追认,如果他们拒绝或者没有明确作出追认的表示,该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你公司只能追究乙的责任。如果甲公司同意追认,那么该合同有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你公司也有权通知撤销该合同。

105、我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对方没有提出时效问题,仲裁庭会不会主动审查?

答: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仲裁庭不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0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后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不按期支付货款,我们申请仲裁后,甲公司以债权转让未取得其同意为由抗辩,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你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发生的债权转让是有效的,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107、甲公司欠我公司20万元货款,在未征得我公司同意的情形下,甲公司擅自将债务转让给了乙公司,后乙公司不肯支付货款,我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已经将债务转让给乙公司为由抗辩,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你说的情形,你公司对该笔债务转移不同意,那么该债务的转让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债权。

108、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买卖合同,后甲公司不想做了,与我公司协商后找了作同样业务的乙公司来接手,这样的转让是否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征得你公司同意后,该合同的转让是有效的。

109、我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有一笔20万元的货款,我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按总额的日3‰计付,现甲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我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要求调整?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10、我跟生意客户有一起纠纷,有没有从快从简的程序?

答:有,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询问笔录证明双方同意从快从简审理的,或者要求书面审理的,可不受本规则规定程序和时限的限制,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委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审理案件,并适时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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