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金融仲裁知识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一、 什么是金融仲裁?受理范围是哪些?

金融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种种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交付仲裁裁决的一种准司法制度。包括存款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理财纠纷,保险纠纷,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劵纠纷,信托投资纠纷,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期货纠纷等多种种金融纠纷及其他金融纠纷,几乎囊括了金融民商事争议的全部类型。

二、现代金融业务的特点?

金融就资金的融通,随着现代生产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粘合剂,这使得金融业务也展现出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一,快捷性。资金融通时间的长短意味着资金成本的高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有效手段。对成本的控制和对收益的追求,促使金融业务必须具有快捷性的特点,其二,保密性。金融业务直接面向广大客户,所掌握的信息往往会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维护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成为金融业务的职责。其三,专业性。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世界缤纷凌乱、错综复杂,直接导致对金融业务的专业化要求。特别是近年来,混合型金融服务业不断涌现、金融业务电子化得以实现、大量新型金融衍生工具推陈出新,都在专业性方面对金融业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三、金融纠纷具有哪些特点?

金融纠纷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体的特定性。金融交易的主体,至少一方当事人应当为金融机构;而其他形式的交易则没有这种要求。2. 争议领域的特定性。金融交易发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领域范围内。3. 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通常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从而使其面临更大的风险。4. 解决方式的特殊性。由于金融交易活动经常是一项长期性、重信誉的活动,纠纷的当事人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一般不太愿意将纠纷公布于众。5. 解决金融纠纷的法律规范众多。金融交易具有国际性,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不同,这就产生了许多金融领域的国际立法规范。

三、金融仲裁有什么优势?

金融业务的系列特点,给现存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仲裁法律制度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显现出了特有的优势。1、在快捷性方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尽快进入执行程序。这些都使得仲裁可以及时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促使资产重新进入流转,契合了金融业务对资金融通时间的要求。2、在仲裁机制的灵活性方面,整个仲裁程序规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也有利于双方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达成和解,而非拘泥于对法律问题性质的探究和查明,从而促成纠纷的快捷解决,使得仲裁自然成为解决金融创新案件纠纷的最佳选择;3、在保密性方面,仲裁以不公开为审理原则,从审理过程到裁决结果均仅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及商业信誉,这是金融机构特别看重的一个方面;4、在专业性方面,仲裁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是仲裁员,而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的聘任是具有专业要求的,即必须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这种要求使得通晓金融知识的高水平法律人士得以进入实际的纠纷处理过程,满足了金融纠纷处理的专业化要求,进而保证了案件处理结果的正当性。

四、现代金融与仲裁服务的高度契合体现在哪里?

1、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缩影,而仲裁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相融而长;2、遵照国际国内行业惯例,处理纠纷,充分体现银行和客户的自由意志和创新精神,符合商事仲裁精神。3、仲裁不公开审理,维护商业秘密和维护当事人社会形象。4、商业银行的发展追求利益做大化,实行精细化管理,与仲裁一裁终局,追求效率和成本的仲裁原则相符合。

五、仲裁与金融银行的如何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的经营离不开仲裁保障,仲裁拓展离不开银行的支持和配合。具体包括:(1)银行不良贷款的清收需要仲裁。不良贷款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或依法清收。依法清收主要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仲裁具有很大的优势。(2)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仲裁。不良资产的处置与仲裁相结合,对仲裁、银行以及企业都有益。法院诉讼程序长、成本高,通过仲裁方式,几天甚至当天就可以拿到裁决书,能有效节省银行时间成本。(3)银行的改制需要仲裁。银行在重组、股份制改造和解决股权争议中,凭借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和公信力能有效节省银行的成本。(4)银行和企业互动需要仲裁。仲裁机构的服务性质能为银行与企业提供相应法律服务,能充当起两者的法律桥梁。

六、开展金融仲裁工作的意义?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核心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金融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的重要保障。而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正是做好金融工作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仲裁,基于其与金融业务特性的契合,能够与金融进行有效的结合,把开展金融仲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能有效发挥仲裁在金融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能够防范金融风险、解决金融纠纷提供高效 服务和优质保障,公正高效解决各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 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开展金融仲裁工作,也为仲裁机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平台,是仲裁机构所面对的一个很重要的服务内容,仲裁机构也要针对金融领域的特色量体裁衣地制定开展工作的具体指导措施,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步伐,扩宽金融纠纷的解决渠道。

七、哪些类型的金融案件更加适合仲裁?

以下类型的纠纷或债权追索适宜用仲裁方式处理:传统债权追偿;金融企业呆账核销;为避免日后媒体炒作,发生客户投诉的,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时进行仲裁约定;对于较 新颖、复杂的业务类型,如投行业务、创新性业务等,也适宜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为进一步提高依法清收的效率和更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与银行配合度较高,双方能够达成新的偿债协议的,建议约定仲裁。

八、如何确认仲裁防范银行风险?

所谓“确认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争议解决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其他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确认仲裁和传统仲裁方式相比,具有预防交易风险、程序便捷、费用低廉等特点,适用于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合同设立等领域。《仲裁法》第19条第2款:“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鉴于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物权法也肯定了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因此,适时开展确认仲裁,可将争议消灭在萌芽阶段。如在资产保全方面运用“确认仲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银行债权受损,具体运用办法:一是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信贷,通过确认仲裁重新安排还款金额、时间及利息;二是对于已经出现的不良信贷,通过确认仲裁要求借款人提供或重新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三是对于濒临破产的借款人,通过确认仲裁实现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是通过确认仲裁实现对抵贷资产的物权转移以及管理变现。通过以上办法,积极地做好资产保全工作,最低限度地降低银行的损失。

九、如何利用仲裁确认手段处理延期贷款?

利用仲裁确认手段处理展期贷款是指对已到期的借贷合同、保理合同、拆借合同及其他涉及资金交易、服务的合同等,银行机构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展期协议的,可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转换成仲裁调解书,赋予其直接执行的法律效力。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相关内容,银行机构凭借泰安仲裁委员的法律文书,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增强了履行贷款合同的约束力,又省掉了今后出现逾期后再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环节。

十、什么是调裁对接机制?

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等与仲裁的有机结合,经上述几种调解和解方式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如有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要求,可以向泰安仲裁委申请将调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这样一种调解对接仲裁的合作,不仅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纠纷案件处理的专业妥当性和最终的确定性。

十一、贷记卡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何适用仲裁条款?

可采用在催收通知书内增加仲裁条款的形式,以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或双方就争议解决达成新的仲裁条款。

十二、如何运用仲裁解决传统借贷业务纠纷 ?

传统借贷类纠纷的特点是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证据较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纠纷解决的需求是快速、有效地得到执行。其中标的额大的公司借贷类纠纷,既可以约定适用仲裁一般程序也可适用仲裁简易程序,由此,可降低纠纷处理成本,也可避免债务人利用诉讼程序故意延误偿债时机。对于个人贷款和银行卡透支等,若标的额较小,可以约定适用仲裁调解程序来快速、公正、经济地化解纠纷,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而对其中标的额较大、需在当地中级法院执行的,则可约定适用仲裁简易程序尽快解决纠纷。 

十三、如何运用仲裁处理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纠纷?

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纠纷如投行业务、理财业务等,专业性较强且所适用法律相对滞后或极具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处理这类争议,由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悉金融交易规则或惯例的专家仲裁员来仲裁解决此类纠纷,显然更有利于纠纷的公正、权威解决。一是专家对相关领域的深入了解,使其能准确定位争议焦点,并提出妥当的裁判意见或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二是专家仲裁,能使交易双方更直接地获取相关金融或法律专门知识,进而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其所涉法律规则的适用,弥补、矫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减弱的裁判公信力,进而便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十四、为什么说涉外金融合同纠纷仲裁更有优势?

如果涉外合同纠纷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或外方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既可以选择由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在我国法院诉讼;但是,若标的物不在我国境内或外方在我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或执行的财产,则应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是因为仲裁裁决域外执行力更强,而诉讼的域外执行更多地受到主权国家内部法的限制。诚然,考虑到仲裁的成本及相关国际法治环境,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来化解涉外业务纠纷,显然对我国的银行更有利。

十五、仲裁在程序有哪些优化措施处理金融纠纷?

(1)简化审理程序。针对银行合同纠纷主要是借贷合同纠纷,而借贷类纠纷往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须一纸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来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泰安仲裁委通过制订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采用简易程序的金额标准,进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适应大量、快速裁决金融案件的需要。

(2)简化送达程序。实践中,债务人可能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下落不明”,使得法律文书的送达成为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文书的执行。泰安仲裁委增设公证送达方式,并进一步简化了送达程序。再如,建议在银行在合同文本中约定:“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递送达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住所地(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由此,就大大提高送达效率。

(3)加快拍卖进度。抵押物的拍卖是债权回收的重要工作,其执行速度越快越好。为此,可以特约仲裁条款,即当抵押物上只有一个抵押权,没有重复抵押,抵押物也没有被查封时,合同文本中约定将拍卖工作并入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先行裁决后,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4)做好财产保全。为在仲裁案件中实现类似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效果,仲裁机构在立案后立即出具财产保全转交函给法院,待财产保全完成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以实现与诉前财产保全相当的效果,从而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5)便利异地仲裁。由于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布各地,多数分支机构都要面临异地办理案件的问题,为减轻立案和开庭的不便,泰安仲裁委可依托分支机构并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为此增加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列入仲裁请求范围,由败诉方承担或双方共同分担。由此,仲裁制度在解决金融纠纷上的灵活便捷性得以充分发挥,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十六、如何运用仲裁处理同业拆借与票据业务纠纷?

银行间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十分频繁且数额较大,有关票据支付的资金流转数额也通常较大,一旦发生违约纠纷,繁复的诉讼程序十分冗长,极易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诉讼之累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如通过仲裁方式化解其中的纠纷,则既可简化程序、减少诉讼之累,又可吸收相关金融专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无疑有利于快速结案、及时挽回损失。

十七、如何运用仲裁解决个人消费贷款纠纷?

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有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其通常具有消费用途广泛、贷款期限较长、管理成本高等特点,其中蕴涵的风险性因素也较多。就个人贷款数额而言,则既可能较大也可能较小,若分别适用仲裁程序化解纠纷,则仲裁费用通常较高,失去了仲裁的经济性优势。为此,银行可以打包方式,将不同消费者的同质的贷款纠纷汇集打包,共同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利用仲裁的快捷、便利、灵活性来节省银行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督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借款。此外,在实践操作中,还可以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另订立还款协议书,并就协议书进行确认仲裁,一旦风险发生而致使贷款得不到按时偿付情况下,银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及时保证债权的实现。

十八、如何运用仲裁核销呆账坏账? 

201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可以核销。这里“诉诸法律”显然包括提请仲裁,由此,对经过仲裁的案件,一旦银行胜诉,借款人却没有财产可执行,同样可以根据仲裁文书,进行呆账的核销,这里,可以利用仲裁迅捷、费用低的优势,避免银行为核销呆账而造成过多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如何运用仲裁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

在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多数是企业没有偿还能力,如果不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只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通过仲裁,银行可快捷地得到执行书、进入财产执行阶段,具体做法是:签订合同时,即预先约定纠纷解决适用仲裁裁决;若银行与借款人达成宽限还款协议,银行可利用在达成还款宽让协议时的主导地位,通过仲裁机构将该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从而使协议变为可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防止借款人故意拖延还款甚至有还款能力时也故意不履行宽限协议。

二十、如何运用仲裁处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

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复杂,行情瞬息万变,往往还具有跨国交易的特点,通过专业的金融专家仲裁,能使纠纷得到快速、权威地解决,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执行。

二十一、金融仲裁如何适应现代金融产业发展?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成本较低、能快速平息纷争的纠纷解决手段来经济、迅速地解决纠纷,并尽可能不影响双方今后的关系。但在双方利益冲突激烈,或者纠纷事实复杂、排解难度大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往往只能通过法律效力较高的解纷手段来妥善解决纠纷。依照现行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机构应积极主动服务于金融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包括:通过修订仲裁规则或制订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简化金融仲裁裁决程序、缩短裁决期间、提高适用简易程序裁决的标的额标准、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降低仲裁的收费标准、对公益性突出的金融纠纷案件给予费用减免等措施。当然,有关程序的简化,应符合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违反法定程序。

二十二、如何做好金融仲裁与法院工作衔接问题?

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裁决后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人民法院的认可、支持,为此,要依法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赢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才能保障裁决结果的最终实现。(1)《仲裁法》第46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庭立案后,应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防止证据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并保证仲裁案件的顺利进行。(2)《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债务人的资金、账户等,就会使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达到与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同样的法律效果,而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至关重要。(3)仲裁裁决的作出只是为权利人提供了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仲裁裁决的执行才是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证。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把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人民法院重要改革项目,要求完善诉讼与仲裁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在此有利于仲裁的法治环境下,仲裁机构应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化解方面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二十三、如何解决纠纷发生后没有仲裁协议的问题?

要解决纠纷发生后没有仲裁协议的问题,银行可以尝试以某种方式补充达成仲裁协议,如在有关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中载明“若不能在规定时间还款,我方有权就该债务向某某仲裁委提起仲裁,债务人签署声明或在X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字样。凭此,银行可以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如何依法化解金融纠纷中的第三人问题,让第三人参与仲裁?

仲裁归根结底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享有的管辖权,该管辖权只能限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除非当事人及第三人自愿,否则仲裁庭不能像诉讼程序那样追加第三人。而在现代金融关系中,三方关系甚至多方关系是很常见的,如信用证、融资租赁、有担保的金融交易、次位债权人等。当仲裁协议不能覆盖所有当事人及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所有合同时,如果当事人选择多次仲裁或者仲裁以后再诉讼的方式,不仅成本高、还可能出现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应注意主合同、从合同对仲裁条款约定的一致性,即注意第三人问题,从而使仲裁协议的效力覆盖于所有的纠纷当事人,包括从合同的当事人即主合同外的第三人。具体可采用如下解决办法:第一,在由多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中,可在仲裁条款中做出专门规定,如果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所有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自愿参加。第二,在涉及连环合同争议的情况下,可在争议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一个仲裁庭合并审理与此有关的争议。

二十五、如何规范金融仲裁办案和统一裁决标准问题?

程序合法、裁决公正是仲裁的生命线,是仲裁服务取信于银行和其他当事人的法宝,也是法院监督仲裁的主要方面。首先要在仲裁程序上规范化,有关简化的程序应符合仲裁规则和法律的规定,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在实体方面,应同时保障银行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有关金融专家办理金融案件,要坚持回避和披露制度,不能有偏颇;为适应金融业务创新,仲裁机构应着重组建一支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仲裁机构应认真行使裁决书审查职责,保证裁决书的统一性,给银行等当事人一个合理的预期;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还应对相关银行和当事人进行回访,对仲裁案件进行评查,以不断提高金融仲裁服务质量,并对仲裁活动中所发现的银行工作缺陷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以达成良好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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