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3日泰安仲裁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7日泰安仲裁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8月13日泰安仲裁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修订)
为规范泰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案秘书的工作行为,提高仲裁工作效率,保证仲裁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守则。
一、办案秘书是受本会指派担任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应服从本会和仲裁庭的安排,积极、认真、优质、高效的办理仲裁案件。
二、办案秘书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觉遵守本守则,积极协助、热情服务于仲裁庭,保证当事人按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行使应有的权利,维护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
三、办案秘书应强化服务意识,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代理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发生争执。
四、办案秘书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当事人、有关涉案人员,只做解释、说明,不得诱导、误导当事人,干预当事人的选择权,保证当事人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遵循仲裁程序。
五、办案秘书应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办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外界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
六、办案秘书应该公正廉明,不得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
办案秘书在办案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有重大泄密行为,引诱双方当事人无理取闹、制造矛盾的,一经查证属实,本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秘书应该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具有其他应该回避情形的。
八、办案秘书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增强证据意识,收发文书、材料交接要有凭证;与当事人、仲裁员、证人接触、联系、谈话、发通知要有记录;严格按规定时限办事;超出自己职责、权限的要及时请示。
九、办案秘书应在开庭前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分别转交给对方,严格按照举证期限等时效限制执行仲裁程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十、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应尽快让仲裁员确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一天提醒仲裁员按时开庭。协助仲裁员组织有关人员到庭,维护庭审秩序。
十一、办案秘书应该与仲裁庭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知仲裁员办理案件,督促仲裁员在审限内结案。
十二、仲裁庭组成后,办案秘书应当按照仲裁庭的指令落实案件审理中程序性的管理工作。
十三、办案秘书在庭审记录时要集中精力,不得擅离现场,做到准确、简明扼要、忠实的记录原意,避免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对漏记、错记的部分应及时补正。庭审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仲裁参与人核对并签名,做到不漏人、不漏页。
十四、开完庭后,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证据的,办案秘书应尽快将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报送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应尽快让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十五、办案秘书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联系仲裁案件事宜时一般应使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文书等材料应该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提出申请事项、变更请求、有关人员举证、质证、申诉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六、办案秘书向当事人、代理人解答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首先向仲裁庭或本会领导请示,不得自作主张对外答复或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中仲裁庭或本会的观点、分析等。
办案秘书不得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和仲裁员。
十七、办案秘书应对仲裁庭的违法违纪情况予以监督,发现情况应及时向本会领导报告。
十八、办案秘书对仲裁庭提出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咨询的案件,应做好笔录并准备好书面材料。
十九、办案秘书应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及时报本会主任审批。当事人在仲裁庭没有组成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秘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在2日内制作好决定书或调解书报本会主任审批。
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办案秘书应根据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协议督促仲裁庭在2日内制作好决定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并报本会主任审批。
二十、办案秘书要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书的行文格式严格把关,认真校对,不能出现书写、打印错漏、格式错误等。
二十一、办案秘书对案件有关材料应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并于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件的完整。
办案秘书不经批准严禁将案卷材料带离办公室。
二十二、对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借调仲裁档案的案卷,办案秘书应先整理归档,报本会主任批准后,将案卷的正卷在规定期限内调出,并做好记录。
二十三、本会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设立办案秘书考评领导小组,办案秘书考评在考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每年进行二次,其中业务考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案件受理后是否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仲裁员促进仲裁程序进行;
(二)送达仲裁文书是否及时、准确;
(三)庭审记录是否准确、全面、规范;
(四)是否能在审限内配合仲裁庭审结案件;
(五)文书校对情况是否准确;
(六)服务案件当事人、仲裁员态度问题。
办案秘书考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评优秀的,本会予以奖励,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本会将予以解聘。
二十四、办案秘书应当注意仪表,举止得体、文明礼貌,不得有损本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
二十五、本会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建立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的仲裁秘书队伍。办案秘书应当刻苦学习仲裁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十六、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