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员会普法课堂——履行合同守诚信 积极配合促交易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仲裁案例: 2020年8月,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共同注册成立泰安某有限公司。2020年10月,韩某某与周某某、吴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韩某某自愿将其持有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吴某某,并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韩某某应当配合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2020年10月,吴某某依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韩某某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5万元。此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多次与韩某某联系,督促韩某某办理股权变更及说明公司经营情况等,但韩某某一直未予以微信回复。2021年5月,韩某某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吴某某、周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3万元,并请求裁决吴某某、周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某则认为,韩某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玩失踪拒不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现公司已不再经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价值和可能性,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提出仲裁反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裁决韩某某退还收取的股权转让款。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吴某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款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韩某某要求吴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韩某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仅是韩某某的法定义务,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协议生效后韩某某即应协助吴某某、周某某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韩某某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款付清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与协议约定不符,仲裁庭不予支持。虽然韩某某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属于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但吴某某提出仲裁反请求前未催告或督促韩某某限期履行合同义务,周某某虽然向韩某某发送过微信通知,但该行为系周某某以自身名义作出的,不能视为吴某某的催告行为。庭审中韩某某已承诺同意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仲裁庭对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员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后即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作为多元化解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居中守正的内在品格呼唤诚信,仲裁公信力建设要求将诚信原则贯穿仲裁程序全过程,仲裁庭、仲裁员、当事人在有序参与仲裁活动时应当秉公正、讲诚实、崇善意、促和谐,维护社会的诚信秩序,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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