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先后签订三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开发四个小程序,约定费用为54000元。
签订上述合同后,申请人依约支付费用54000元。但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将小程序交付给申请人使用且费用拒不退还,还拒绝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仲裁条款于2021年3月23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三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支付的开发费用5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计算);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2415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首先,被申请人已将案涉三份合同涉及的5个小程序全部交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已实际操作使用。该三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服务年限均为1年,目前早已到期。申请人在享受服务后,无权再要求退还开发费用。其次,被申请人之所以告知申请人小程序开发不了,系因申请人另外又与被申请人协商开发新的小程序,并非被申请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案涉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已成就,若成就,合同于何时解除?
3.被申请人应否向申请人返还支付的开发费用54000元及支付利息?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三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小程序开发款54000元。
(三)本案仲裁受理费241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服务条款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全部合同款项及相应资料后二十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小程序基本系统功能框架;被申请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统一模块内容和功能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结语和建议】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认定问题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支付凭证主张已依约支付了三份合同的全部款额共计54000元,被申请人并未对收到的款额问题提出抗辩。根据三份案涉合同的服务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约定,申请人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的款项后开展小程序研发任务,尽管合同未详细约定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的手续和验收程序,仅粗略地约定了收到申请人全部合同款项及相应资料后二十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小程序基本系统功能框架;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统一模块内容和功能后,被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作为一个负有开发小程序和交付义务的被申请人,应当为其已完成5个小程序开发工作并向申请人交付成果、该成果符合约定质量要求、客观上运行良好负举证义务。被申请人因未能举证其已交付小程序且正式运行、运行效果良好,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二)关于案涉三份《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能否解除
案涉《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服务年限为一年,是从完成交付开始计算。因没有证据证明完成交付正式运行的时间,故不存在服务期满的问题,而合同关系亦尚未解除。
到案件开庭审理时,距合同签订已四年有余。申请人以合同目的落空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额,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申请人应否向申请人返还支付的开发费用及支付利息
申请人要求退还开发费54000元,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仲裁庭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的问题,因申请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直至提起本案仲裁才主张解除合同,故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选择通过微信小程序方式开展业务、进行市场推广,产生了大量小程序开发的需求,因委托开发小程序引起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对于此类合同纠纷,存在一些共性问题:1.双方对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票据开具不规范,导致对付款金额争议较大;2.双方对开发进度、开发成果的交付标准约定不明确,约定的付款义务与开发进度不匹配等,导致对开发成果的交付时间及是否符合交付标准等争议较大;3.对未能完成开发的责任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未完成开发的责任主体争议较大。
某仲裁委员会针对上述问题,对合同当事人提出如下建议:
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选择受托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开发期限,以及对开发成果的要求、验收标准;考虑根据开发进度分阶段付款;未确认开发完成的,暂不支付完全部开发款项;在付款时注明款项用途,电子支付的,注意证据留存等。
受托方应诚信经营,在决定接受委托前准确评估自身技术能力是否能满足委托人的开发需求,是否能如期完成开发任务。在签署合同时,明确委托方可以调整需求的时间节点及范围,合理限制开发难度。明确小程序开发完成后交付的步骤,并对交付过程留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