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不同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仲裁解读

提到“仲裁”,社会上还存在把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搞混淆的现象。今天就来谈谈“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二者之间的区别。

民商事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居中裁断;劳动仲裁是法律授权的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准司法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1、 申请条件不同

民商事申请的关键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其申请条件需要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为必要条件,其申请条件需要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2、 受案范围的不同

民商事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适用法律不同

民商事仲裁主要适用仲裁法、民法典和民诉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涉外仲裁还可能涉及适用双方当事人选定他国法律等。劳动仲裁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4、管辖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在民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确定或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该纠纷交由某仲裁机构仲裁,则某仲裁机构就取得了对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并排斥了其他仲裁机构和诉讼管辖。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泰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由此,泰安仲裁委员会就获得了对该合同纠纷的仲裁管辖权。而在劳动仲裁中,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不存在选择由何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问题,且劳动争议仲裁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组织机构不同

民商事争议仲裁机构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设立,且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附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 审理方式的不同

民商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而劳动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7、裁决效力不同

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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