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鲁发改价格[2024]89号,自2024年02月06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 | 收费标准 | 速算法 |
5千元(含)及以下部分 | 100元 | 100元 |
5千元至5万元(含)部分 | 4% | 标的额×0.04-100 |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 | 3% | 标的额×0.03+400 |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 2% | 标的额×0.02+1400 |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 1.5% | 标的额×0.015+2400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 0.8% | 标的额×0.008+5900 |
100万元以上部分 | 0.4% | 标的额×0.004+9900 |
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的20%收取,个案最低不少于500元。对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