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时间:2024年02月06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鲁发改价格[2024]89号,自2024年02月06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

速算法

5千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元

100元

5千元至5万元(含)部分

4%

标的额×0.04-100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

3%

标的额×0.03+400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2%

标的额×0.02+1400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1.5%

标的额×0.015+2400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0.8%

标的额×0.008+5900

100万元以上部分

0.4%

标的额×0.004+9900

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的20%收取,个案最低不少于500元。对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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