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担保贷款买车却不还款 仲裁判定担保公司对车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17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本报讯 (记者 孙惠) 向银行贷款购买新车,并寻找担保公司将新车抵押出去,不少市民选择用这样的方式购买新车。当担保公司顺利代偿之后,却遭遇市民拒绝偿还贷款。近日,泰安仲裁办裁决了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案。

    去年4月,市民陈刚(化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有关协议,并请我市一家投资公司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用来购买新车。

    让担保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他们顺利为陈刚的借款代偿 5 万余元后,陈刚拒不支付代偿金及违约金,而且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庭上,担保公司提供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保证人是陈刚),及委托担保服务合同,来证明陈刚借款担保事实的存在,并出具了银行的代偿证明一份。

    担保公司要求陈刚立即支付申请人代偿款 52898.78 元,并按照委托担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担保公司提出自己应对设定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仲裁庭查明事实后认为,《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委托担保服务合同》 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主体适格,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而陈刚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到庭质证。

    仲裁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终裁定陈刚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担保公司5万余元及违约金,并认定担保公司对该汽车依法处置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来源:泰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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