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当事人应主动履行裁决书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近日,泰山区某村民刘先生因准备购房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故银行不能为其贷款。刘先生为此向泰安仲裁委咨询。泰安仲裁办工作人员经了解,原来李先生因之前在南方某银行有小额借贷且未在有效时限内及时还款,该银行向湖南省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本人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结果,被法院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先生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因而致使其征信受到影响,无法办理房贷。”泰安仲裁委提醒广大市民,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后,将会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例如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药品、食品、房地产、建筑等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购买车辆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这些措施,对被执行人影响很大。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都是对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对于生效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都要应该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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