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设备转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担保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泰安仲裁委案例选编】本案例相关裁决由泰安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刘金龙、仲裁员曹培忠、高丽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由刘金龙和仲裁科秘书王芳整理编辑。

 

抵押设备转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某担保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公司追偿权仲裁纠纷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业务类别:追偿权纠纷

仲裁裁决时间:2020年11月

检索主题词:抵押担保、追偿权、反担保、设备抵押、优先受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申请人某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申请人为其向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壹亿伍仟万元。同一时期,被申请人乙、丙、丁等公司分别与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为甲公司的债务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乙公司并以自有的大型油压机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截至2019年6月底,申请人共计为被申请人甲公司代偿借款本息五千余万元。申请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到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各被申请人偿还代偿款项,并主张对乙公司抵押的油压机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

【审理过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担保及代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乙公司提出所抵押的油压机设备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经转让给甲公司,申请人对抵押财产不具有抵押权。乙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与甲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复印件、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但甲公司对购买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否认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仲裁过程中案外人王某以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未付油压机设备转让款)转让给其所有,向泰安市某区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出诉讼并申请查封了涉案的油压机设备。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对是否存在转让油压机设备有异议,且两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量的资金往来,资金数额与设备价款不相符,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油压机转让事实。鉴于王某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甲、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抵押设备买卖关系进行审理,为公正认定甲乙公司之间的关系,防止仲裁与诉讼结果发生矛盾,仲裁庭经合议认为本仲裁案件应以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决定对仲裁案件中止审理。2020年9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讼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案件判决后,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恢复审理,认定乙公司所提抵押设备转让事实不成立,裁决申请人对乙公司抵押的油压机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结果】

1、各被申请人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代偿的款项本息;

2、申请人对乙公司抵押的油压机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仲裁员点评】

市场交易,诚信为本,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于提供担保及代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抵押的油压机设备买卖事实存在重大分歧,除申请人对抵押设备转让不予认可外,尤其是甲、乙公司作为买卖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具有重大分歧,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将对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进行审理,为避免仲裁与诉讼结果冲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待诉讼案件审结后以诉讼案件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同时,乙公司将自有的油压机设备抵押给申请人,在仲裁中又以抵押设备已经转让抗辩,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申请人对乙公司抵押的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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