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活动日益频繁,物流服务愈加丰富,物流参与者也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地,在物流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物流行业的各类纠纷本质上是经济权益纠纷,但其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相比,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争议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一是物流纠纷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活动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流通、配送等各个环节,不同的经济活动,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物流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物流纠纷的复杂性。二是物流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因为物流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就会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纠纷,不同性质的物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处理机构、争议处理程序自然也不相同。三是物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由于物流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在每个环节上都存在法律规范对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中,这也造成了物流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呈现出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特点。
实践中,物流纠纷发生后,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有时由于争议的多重性质或争议所发生的环节不易确定,导致管辖权不易确定。仲裁具有意思自治、专业性强、高效便捷、审理保密、不受级别地域管辖等优势,有效运用仲裁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各类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能切实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现代物流业顺利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物流行业的各类经济纠纷具有以下优势:
●意思自治、过程保密。物流活动涉及的各个环节遍布全国,甚至国外,给物流活动的参与者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仲裁中的诸多程序都可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既可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又可维护当事人的信誉。
●一裁终局、高效便捷。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因找不到适当的解决办法和途径,长期扯皮,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亟需一种更加简便快速的方式来化解物流业纠纷,而仲裁模式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仅与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没有二审、再审,使各方当事人免受诉累,方便当事人以较低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解决纠纷,能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专家断案、权威公正。物流活动在每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规范,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一般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仲裁机构聘任了部分既具有法律知识、又有物流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专家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会考虑法律问题,往往又会结合行业情况、商业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能够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审理案件,更能保障裁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国际承认、便于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这个优点更为明显,根据1959年生效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