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 全国政协委员李连祥:通过修订现行仲裁法完善仲裁制度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如何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将我国建设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目的地或国际商事仲裁首选地,对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亟待通过以修订现行法律的方式来完善仲裁制度。”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连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门。现行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化解纠纷、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现行仲裁法显露出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受案范围较窄、仲裁员队伍建设迟缓、与国际仲裁规则衔接不充分等。

李连祥认为,现行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例如很多伴随新经济新业态涌现的新类型纠纷,以及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无法纳入仲裁范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解纷效能的发挥。“建议在可仲裁性方面打破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限制,全面准确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允许包括证券期货、知识产权及数据交易、碳交易等新类型纠纷的可仲裁,也支持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选择仲裁途径,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适当扩大仲裁法调整范围。”李连祥说。

李连祥表示,目前国际仲裁通行规则和成熟经验,为我国修改完善现行仲裁法提供了借鉴经验。建议加强司法对仲裁的友好支持和适度监督,坚持国际通行的司法审查程序性标准,同时,审慎研究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并轨问题,有力维护仲裁独立性,提高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仲裁地是在国际仲裁中普遍使用的概念,决定了仲裁使用的程序法,以及何地法院对仲裁程序拥有监督管辖权等问题。李连祥介绍说,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尚未明确仲裁地这一概念,但在司法实务中,仲裁地已得到较为普遍适用,希望在仲裁法中正式引入仲裁地概念,明确“仲裁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仲裁,适用本法规定”等条款。

公信力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首要参考因素,是仲裁事业的灵魂和生命线。李连祥建议在修订时明确仲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性质,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提升仲裁行业自治水平,减少行政隶属和介入,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管理人员的监督规定,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障仲裁庭独立公正作出裁决,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仲裁作用。

此外,李连祥还建议要加强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优秀仲裁人才,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规定仲裁员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方面的资格条件,明确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任职交流,支持仲裁机构选聘优秀国际仲裁员,努力建立起更高水平的仲裁员名册;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强化仲裁协会、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纪律监督,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仲裁员退出机制,督促仲裁员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职业操守,对严重违法违规和当事人多次投诉、不适合担任仲裁员的从推荐名册除名,并由行业协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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