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员会普法课堂 仲裁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够,常常在合同中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时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仲裁协议不规范,存在瑕疵。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1、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要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申请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

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约定“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要在约定的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明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法院没有管辖权。

4、约定或仲裁或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准确,如“××市仲裁委员会”等。只要该约定的表述在文字和逻辑上无歧义,能够确定相应的仲裁机构,那么仲裁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当然,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订立规范的、完全符合要求的仲裁协议。

此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一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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