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解纷体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诉源治理水平,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立足发挥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各自的优势作用,进一步明确加强衔接的工作重点,就加强诉讼和仲裁沟通协调、完善案件分流调解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保障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仲裁委员会将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联络,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问题,共同建立系统、高效、顺畅的“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新格局。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仲裁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仲裁调解室,对于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案件,如金融类纠纷、房地产物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优先委派仲裁调解。仲裁委将加强人员选派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法院和仲裁委将深化合作,在案件易发、多发领域,共同推进诉源治理,保障诉讼和仲裁对接工作创新发展。
据了解,《实施意见》将按照“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基础条件等,在我市基层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形成符合地区实际、管用实用的对接模式和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而后在全市全面推行。
“我们将努力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了解仲裁的制度优势和作用,更多地选择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全社会形成群众充分信任仲裁调解专业水平、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泰安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仲裁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担当之举,标志着我市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对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快推动法治泰安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