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回音壁”为市民答疑解惑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近期,有一些市民来到泰安仲裁委申请立案或申话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为更好地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做到民有所需、我有所应,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宣传仲裁知识及仲裁策,泰安仲裁委推出本期“回音壁”进行解答。

   问:北京市民孟女士来电咨询。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是否可以去法院起诉?
    答:不能,民商事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覆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要注意,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问:泰山区某公司负责人来泰安仲裁委咨询,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答: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仲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仙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整杆法裁决行为的。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对此,当事人无权上诉。但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问:东平县居民李先生反映泰安仲裁委受理的一房屋纠纷案件与自己有密切关联,打电话咨询是否可以加入仲裁程序,如果可以,该怎么加入仲裁程序?
  答:《仲裁规则》第19条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一)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增加同一仲裁协议下其他协议方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本会作出同意决定的,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该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增加同一仲裁协议下其他协议方为被申请人,且该协议方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在仲裁庭组成前,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案外人同意,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头仲裁当事人。案外人加入仲裁的电请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本会作出司意决定的,多方申请人或多方被日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该方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经过案外人同意,书面申请增加其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也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书面申请作为但裁当事人,在案外人放弃重新选定仲裁员并认可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时。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仲裁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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