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调解》:论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作者: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商事仲裁与调解》2023年第1期。


摘  要

面对在人口规模巨大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艰巨任务,为避免成为“诉讼大国”,国家做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战略部署,调解由此迎来大发展的黄金时代,而调解学也因此迎来最佳发展契机,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成为法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时代使命。为此,必须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准确把握调解学知识体系的“中国性”。受诉讼中心主义的西方法治话语影响,调解学在我国尚处于被传统法学遮蔽的“失语”状态,调解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中尚处于边缘位置。面对这一现实困境,应当突破传统法学的桎梏,理顺调解学与传统法学的关系,扎根于中国调解的实践需求,围绕调解学的核心范畴,加强调解基础理论研究,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个维度着手,把调解打造成一张“国家名片”,把调解学建设成为“人民的学问”。

关键词:诉讼;调解学;中国性;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式现代化


目  次

一、新时代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调解学

二、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构建之“中国性”内涵

三、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之现实困境

四、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的基础作业

结语:调解学应当成为人民的学问


一、新时代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调解学

法律以社会实践为基础,而每个时代都会面临新的法律现象或社会问题,每个时代的法学都必须迎接这些新现象或新问题。因此,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法学学科迎来大发展的时代。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战略安排,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其中应有之义。面对在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艰巨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并进一步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

在所有法律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是最具中国本土性的固有法律制度,是最容易被人们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评理”“做工作”“说服教育”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日常生活词汇生动表达了我国调解制度的独特内涵。我国拥有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类调解制度组成的“大调解”体系,构筑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第一道防线,调解成为诉讼之外最重要的前端法治力量之一。

然而,历史悠久的中国调解制度虽被西方誉为“东方之花”,是中华法系屹立于世界五大法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却一直处于边缘位置,调解发展主要依靠“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主义和政策推动的运动式发展,尽管形成了类似“枫桥经验”这样的制度优势,但却缺乏学术性、系统性、专门性的理论提炼,很难与西方调解形成一般化的理论对话。可以说,我国调解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调解的法治实践,而法学研究者难辞其咎。

中国学术话语必然是说“中国语”。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指出,法律堪比民族语言,法律与民族性格之间存在有机联系,“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调解作为最地道的民族语言,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提供了丰富养分和绝佳契机。只有植根于此种“活的语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方能生成、发育并繁盛。所谓“调解学”应当是一门以社会矛盾纠纷的合意解决为研究对象,围绕调解的基本原理、程序、制度以及实践等内容进行体系性、理论性研究的社会科学。调解学致力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以谋求社会秩序的整体和谐,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既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的政治任务和学术使命,也是新时代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课题和必然要求。面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需要,完整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对于加强和促进调解法治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构建之“中国性”内涵

萨义德(EdwardWadieSaid)在其惊世杰作《东方学》卷首引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马的雾月十八日》的论断“他们不能表现自己,一定要别人来再现他们”,开启了对西方中心主义话语霸权的后现代批判,揭示了西方文明作为权威话语系统通过压迫东方、描述东方、与东方分立而确立自身主体地位的现实。当下,我们的法学研究亟须进行一次新的学术大转型,改变长期以来学术西方化的模式,用中国自主的法治话语体系取代从西方移植照搬过来的法治话语体系。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该讲话在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是开启人文社会科学中国化的时代宣言,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方向。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传播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就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又一重要论断。

法史学家王人博先生在阐释“法的中国性”时指出,“中国性”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文化传统,一种因文化、习性所培育起来的“国性”,一种特定的国家性格。具体到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构建上,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中国性”?笔者认为,调解学的“中国性”问题应当是产生在中国大地上并需要学者加以解答的本土性问题。这类问题没有现成答案,也不宜照搬西方理论,而只能从中国实际出发,牢牢扎根于中国调解的实践经验,从文化、理论、制度等不同维度着手,对调解的“中国性”进行再评判、再认识、再提炼,以此提高中国特色调解话语体系的阐释能力与建设能力。

第一,调解文化的中国性。文化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看似无形,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世界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准则去度量和要求形态各异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出发,追求整个自然秩序的和谐。儒家文化的根本基调就是秉持“执中致和”“中庸之道”的“和合主义”思维。这种认识体现在社会人际纠纷处理时,就是“无讼”,以和为贵。如果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是和谐,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思想则是权利。“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至于无讼;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以权利为轴心,追求正义。”在汉语语境中,“调解”本身就具有和谐的意思。《说文·言部·调》解释,“调,和也”。世界调解协会名誉主席迈克尔·利斯在2012年“ADR机制发展大会”上援引用儒家“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规则”来论证西方ADR的核心思想。中华文明提倡“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费孝通语)的君子之风,这种处事原则蕴含了中国调解的独特理念,无论是对民间纠纷解决,还是政治协商民主,乃至互惠共赢的国际关系处理,都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在此意义上而言,中国调解既源于对中国儒家文明传统的承继,更源于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科学把握。调解不仅让个体生活更美好,而且让整个世界更美好。

第二,调解理论的中国性。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社会具有“过密性”特征,日本史学家寺田浩明因此将中国法律秩序比喻为一辆行进中的“拥挤列车”。在拥挤的公交车上,法律无法为每个人确立均等的法定空间,不同主体的权利具有模糊性、共生性,由此形成个体互相之间不断挤来挤去的整体均衡。这样的社会特征和情理法交融的多元逻辑无法用西方主流的形式理性逻辑去解释。正如黄宗智教授所言,中国调解制度的和谐理念,可以按照自己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从紧密连接事实情况出发,视不同情形进行调解,而避免像西方法律形式主义那样,坚持必分对错,把法律推向必争胜负的对抗性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林端教授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天人合一、德主刑辅、儒法并行、相反相成、和谐圆融、既此且彼、一多相融、衡情酌理、国法不外乎人情”的多元逻辑。这种与西方形式理性所不同的理论逻辑,是一种从经验、事实、历史出发的“实用理性”/“实践理性”(pragmatic reason),它的独特价值在于体贴观照了中国人的世道人心与正义观念,更能凝聚出具有中国精神的法律智慧。

第三,调解制度的中国性。西方国家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基础上形成了以民间性调解为主的调解格局,作为非正式正义的调解体系与正式正义的司法体系保持严格的分离和高度的自治性。而我国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制度,这是一种国家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非诉机制。这种“横到边”与“纵到底”的多元调解制度不单是一种纠纷解决制度,更是一种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机制,在诉源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49.7万人,占总数的13.5%),每年化解矛盾纠纷900万件左右;而在法院每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率稳定保持在30%以上;我国仲裁机构2014年—2020年以调解和和解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比例高达40%。调解实践中的“官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调审结合”、仲裁实践中的“仲调结合”在西方都没有对应的实践,也难以用西方理论框架去解释。可以说,这些制度内容是中国向世界贡献的一项“中国经验”,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就是为了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传播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


三、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之现实困境

受到“法律东方主义”话语影响,我国传统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主要仿照西方诉讼中心主义构建。在这样的语境中,当下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尚面临一些现实困境需要破解。

首先,主流法学研究唱衰调解价值,贬抑调解文化,由此酿成今日“强诉讼、弱调解”的法学研究话语格局。主流法学研究以诉讼为中心展开,受西方法学界“反对调解”的思潮影响,调解仍被一些学者贬斥为“和稀泥”“二流正义”。很多法律人的观念还停留在把西方对抗制诉讼文化视为先进法治文化,把中国式调解视为落后法治文化。而事实上,即便由西方非政府组织主导、衡量一国法治指数的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也已经从忽视调解制度在正义体系中的位置,逐渐承认民间调解的必要性,并将其纳入“非正式正义”体系(informal justice),作为评价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数。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我国调解学知识体系目前就处于这种境地。西方调解在20世纪80年代ADR运动浪潮中的兴起使得我国学者对调解价值的认识严重依赖于西方学术话语体系,并将其嫁接于西方ADR学术话语体系之下寻求正当性,而我国调解研究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则缺乏系统性、自洽性、本土性的调解知识体系,由此导致我国调解学术话语权流失。

再次,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几乎全是司法中心主义的倾向,以诉讼和法庭为中心的法学教育理念在法学院校教育中体现为“以单一培养司法人才为导向,制定培养方案,以案件为中心组织教学资源,培养学生的司法技能,并最终以毕业生是否到司法部门就业和是否胜任司法部门工作为标准”。国内大多数法学院都未开设专门的调解课程,忽视对学生进行调解学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相比之下,在“调解后发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很多大学的法学院都开设了谈判与调解等纠纷解决学课程,不必说欧美法学院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推行ADR课程教育和调解诊所课程,即便是反应较为迟钝的欧陆国家,如德国自2003年《法学教育法》修订以来已经倡导“法学教育应当鼓励法科学生拥有交叉的知识体系;须传道授业的不仅是(法律)专业的知识和方法,更是一种交流、调解的能力以及沟通、协商的意识”。国内法学教育在此方面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了消极影响。由此导致的潜在后果,正如蔡彦敏教授在十几年前所提醒的:局限于传统法学教育体系的法科学生不太可能具有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过于强调诉讼而漠视调解,只会鼓励律师专注于传统诉讼业务领域而忽略非诉机制的运用。此外,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仅靠诉讼途径难以满足国际交往与合作中互利共赢的解纷需求,特别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正式生效,标志着“调解全球化”的新纪元已然到来。如果不加强商事调解法律人才的培育,我国将在跨国民商事争端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亟须培育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为国家商事争端解决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如果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也会导致境内外当事人不敢将案件交由中国调解机构解决。


四、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的基础作业

仅从调解的历史和我国调解员队伍的规模来看,我国是毫无疑问的“调解大国”,但如果从我国在国际调解领域的话语影响力和调解职业标准化建设方面来看,我国尚不属于“调解强国”。令人深思的是,《新加坡调解公约》选择在新加坡命名签署而不是在拥有古老调解文化传统的中国签署折射出的正是这种窘境。我国要从“调解大国”迈向“调解强国”,必须加快调解学建设,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让调解真正成为一张耀眼的“国家名片”。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释放出新时代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强烈信号,该意见提出要“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这也说明,调解这张“国家名片”的打造固然离不开国家对调解制度的加强和重视,但高校法学教育和研究者更加责无旁贷,需要走在调解实践的前面,为新时代调解实践需求做足理论储备。

早在20世纪80年代,李远照、徐经泽等学者就提出将调解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构想,江伟教授和杨荣新教授在国内主编出版了第一本《人民调解学概论》的教材。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学术星火很快便被淹没于九十年代司法专业化改革浪潮中。在新时代,要解决调解学在法学学科中“失语”、法学教材中“失踪”、法学论坛上“失声”的问题,应以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最根本的指导思想,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学科体系是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的基本依托。在高度专业化的现代学术体系下,独立的学科体系意味着高度专门性的学问、专业化的研究和学术共同体的身份建构。中国调解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素材都极为丰富,但目前未能转化为学科化知识体系。学界通常把法学学科分为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三类,调解学在很大程度上不属于传统法学范畴,因为传统法学是以权利义务为原点而构建起来的学科,而调解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虽然调解离不开法学知识的介入,但它不是单纯的“法化”解纷方式,调解学更多是一种交叉学科。构建调解学学科体系的关键之处在于:一方面,要在传统法学之外发展出一套调解学的独立范畴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基础,把调解学作为“新文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调解学重要概念、基本范畴的研究,筑牢调解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石。另一方面,要加强调解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与融合研究。调解本质上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是一门人际沟通艺术,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在调解领域的广泛运用,可以大大提升调解学的研究水平。

其次,学术体系是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调解学学术体系的基本任务是强化调解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调解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原理等内容。构建调解学学术体系的关键之处在于,以调解实践问题为导向,深入挖掘调解与诉讼在基本原理方面存在的根本差异,提炼形成原创性、根本性的概念体系。传统法学学术以权利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概念而展开,以请求权基础作为“为权利而斗争”的依据评价调解价值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且“权利”(right)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舶来品,割裂了调解的本土历史传统。於兴中教授提出,调解实践的理论化应当从概念到学说,从学说到理论,从理论到哲学,调解哲学的基本范畴包括“和、让、关系、心、感情、定纷止争、中立、说服、是非观、保密、合法、自愿”等,这些概念范畴可以与司法过程中诸如权利、义务、诉讼、客观性、合法性、理性、公正、强制、中立等概念形成对比。这一观点与笔者不谋而合,调解学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研究对象,人际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应当将诉讼语境中的权利、义务置换为调解语境中的利益、负担等概念,以更贴合实践的理论工具审视纠纷解决,把握调解的本质思维原理。经过多年的持续性研究和思考,笔者认为围绕中国调解学基本原理的学术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解范畴论、调解本质论、调解价值论、调解思维论、调解依据论、调解程序论、调解技术论、调解文化论、调解职业论。

再次,话语体系是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的传播纽带。成熟的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获得自主性的显著标志,直接体现我国调解学的研究水平。与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相比,调解学的话语体系构建难度更大,因为构建调解学话语体系的关键在于形成具有话语影响力和说服力的思想体系。调解作为一种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普遍共享的经验。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最终目标并不是要固步自封于“中国特色”上,而应当具有社会科学的普遍性追求和理论抱负,借用日本学者沟口三雄的说法,应当“把中国调解作为方法”,“迈向原理的创造——同时也是世界本身的创造”。构建中国特色调解学话语体系的关键在于中西方文明互鉴,中国调解的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调解全球化的过程。现代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权益、保密、平等对话以及心理疏导技巧等方面是中西方共通性的原理;而且必须承认的是,相比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我国商事调解发展滞后,而西方在商事调解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已经领先于我国,全面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我们既需要不断增强中国调解话语的传播输出能力,也需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吸收西方调解话语中的可取之处,使民族性的调解话语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世界的社会解纷需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只有加强中西方调解话语的碰撞与对话,在求同存异中凝聚共识,才有更强能力向世界贡献调解的中国智慧。


结语:调解学应当成为人民的学问

司法部副部长左力提出:“调解是党和政府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为亿万群众排忧解难的‘民心工程’。每调解一件纠纷,就赢得一次民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调解工作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本质不会变”。这句话道出了调解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人民属性。对此,笔者深以为然,扎根于调解实践的调解学也应当成为“人民的学问”。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是为了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但归根结底是回答“人民之问”。因为任何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都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开创者范愉教授在多年以前就诤诤在言:“法律人应特别意识到自身的利益、价值观和传统思维往往会过于自我,而忽略当事人与社会的真正利益所在,因此,法律人的认知转变是调解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要做的是理解社会需求、顺应法治发展的趋势,向实践学习,为实践和社会提供理性和智识。调解的实践和发展是无尽的,因此,调解理论的研究也不会终结。”如果法律人只醉心于设计一套复杂精巧的法律制度,然后以“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为名在普通民众面前竖起高高在上的专业栅栏,人们就无法真正感知到正义。面对无限广阔的调解实践和理论前景,中国调解学研究和建设的初心和使命就是要以人民(而不是法律人)为中心,适应新时代社会矛盾新变化,理性认识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和新需要,为促进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普及利用提供学术支撑,提高人们理性平和、宽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能够从调解制度中受益并接受这种调解文化。当这样一种法治意识占据主流,良法善治的社会主义法治新秩序也就完全建立起来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