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泰安仲裁委经常接到当事人来电咨询或者来人咨询,询问纠纷可否向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有的问题涉及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建筑安装、新型电商运营等,这属于经济仲裁或者民商事仲裁,而有的问题涉及劳动工资待遇、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等内容,这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关于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是什么,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为市民们作出解答。

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依据仲裁法,泰安仲裁委员会是市政府组建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准司法机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在受案范围方面,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如劳动工资、保险、工伤等。

在管辖方式方面,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前置仲裁协议。

在裁决效力方面,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在与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商事仲裁实施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自愿原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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