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白城市鑫牛乳业公司与林甸伊利乳业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仲裁案例:白城市鑫牛乳业公司与林甸伊利乳业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白城市鑫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牛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林甸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垄断协议,协议无效。


长春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认为涉案合同含有仲裁条款,且鑫牛公司并未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鑫牛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仍属于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合同争议或者与财产有关的争议并未超出仲裁机构有权调整的范围。故案涉纠纷仍应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鑫牛公司不服裁定,本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裁定本案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原审法院长春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解析


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最高院在本案中就垄断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是否排除法院管辖问题作出详细阐述和认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审查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等相关案件提供了基本认定标准:


1.区分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属于公法性质;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私法性质。


2.区分一般合同纠纷与垄断纠纷。在一般合同纠纷中,侵权行为原则上不会超出合同范围或者合同当事人可以预想的范围;在垄断纠纷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垄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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