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回音壁”为市民答疑解惑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字体:

近期,常有一些市民来到泰安仲裁委申请立案或申话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为便于大家充分了解仲裁这一具有保密性、灵活性、自主性、一裁终局等诸多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泰安仲裁委推出本期“回音壁”对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异议救济等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问:泰山区居民李先生作为申请人在泰安仲裁委提起了一起仲裁案件,现在被申请人可能要转移财产,来电咨询为保障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答: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对应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问 :岱岳区某公司负责人来泰安仲裁委咨询,仲裁案件胜诉了,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仲裁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答: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案件的执行有管辖权,如符合一定条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依法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问:宁阳县居民吴女士反映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院驳回了执行申请,要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答: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认为个别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可以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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